高尔夫规则,突然看到觉得很全就转了 呵呵
[ 2008-3-21 17:26:49 | By: 落下的飞鸟 ]
 
高尔夫规则(转摘)

            第一章 礼貌规范

  球场上的礼貌
  安全
  在击球或进行练习挥杆之前,球员应确认球杆可能击打到的地方及可能因击球或挥杆而被球或任何石块、小石子、树枝等打到的地方及其附近无人站立。


  为其他球员着想
  有优先击球权的球员应被允许在其对手或同伴比赛者之前先行发球。
  当球员正在做击球准备或正在击球时,任何人不得走动、讲话、站在球或球洞附近或站在球或球洞的正后方。
  在前组球员未走出球的射程可及范围之前,任何球员不得打球。

  打球速度
  为了大家的利益,球员打球时不得延误时间。
  如果球员认为自己的球可能在水障碍区外遗失或界外,为了节省时间,他应打一个暂定球。
  当球显然不很容易找到时,正在寻找球的球员应尽快发出信号,让后续球员先行通过。他们应在开始找球没有超过五分钟之前发信号。在后续球员先行通过并走出球的射程可及范围之前,该组球员不得继续打球。
  一洞的打球结束后,球员应立即离开球洞区。
  如果一组球员在球场上行进迟缓并落后前面的球员整一洞以上,应让后续的一组先行通过。

  球场上的优先权
  在无特殊规则时,二球组较三球组或四球组持有优先权,并有超越这些组先行通过的权利,而这些组应请二球组先行通过。
  单独的球员无此权利而应让任何其它组先行通过。
  任何要打完全部一轮的组有超越不打完全部一轮的组的权利。


  对球场的保护
  沙坑内的坑穴
  在离开沙坑前,球员应仔细地平整好他在沙坑内造成的所有坑穴和足迹。

  修复打迹、球痕和钉鞋造成的损坏
  球员应确保认真修复任何由他造成的打迹和任何因球对球洞区造成的损伤。因高尔夫球钉鞋对球洞区造成的损坏应在打完一洞后由所有球员修复。


  旗杆、球杆袋等对球洞区的损坏
  球员应确保在放置球杆袋和旗杆时不伤及球洞区,球员及其球童在靠近球洞站立时、扶持旗杆时或将球从球洞中取出时,应注意避免损坏球洞。球员在离开球洞区之前应将旗杆正确地放回球洞中。球员不得倚靠推击杆而损坏球洞区,在将球从球洞区中取出时更应特别注意。

  高尔夫球车
  球员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驾驶高尔夫球车的注意事项。

  练习挥杆造成的损坏
  在进行练习挥杆时,球员应注意避免削起草皮对球场造成损坏,在发球区上挥杆时尤为如此。

            第二章 定义

  本章中的定义词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其中有一些定义还将在与其相关的规则开头出现。
  在规则内文中,对规则运用较为重要的定义词汇首次出现时为斜体字。
异常球场状况(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球场状况”是指球场上的任何临时积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动物、爬行动物或鸟造成的洞穴、遗弃物或通道。

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做好站位、球杆接触地面时,即为做好了“击球准备”。但是在障碍区内,当球员做好站位时即为击球准备。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球员打球决断、球杆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劝告或建议。
有关规则的信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如障碍区的位置或球洞区上旗杆的位置,不属于助言。

被认为移动了的球(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入洞之球(Ball Holed)
  见“球进洞(Holed)”。

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

使用中球(Ball in Play)
  球员从发球区上击球之后,球即成为“使用中球”,该球除去被遗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论规则允许与否被另一球替换之外,直至击球入洞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状态。当球被另一球替换时,替换的球成为使用中球。

沙坑(Bunker)
  “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状物并经过整备而多呈凹状的地域构成的障碍区。沙坑边缘或沙坑内被草覆盖的地面不属于沙坑部分。沙坑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当球位于沙坑内或其任一部分触及沙坑时,则该球为沙坑内的球。

掘穴动物(Burrowing Animal)
  “掘穴动物”是指出于习性或藏身需要而制造坑穴的任何动物,诸如兔子、鼹鼠、囊地鼠、美洲旱獭或火蜥蜴。
  注:由非掘穴动物诸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属于异常球场状况,除非被标示或宣布为整修地。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在打球时为球员携带和管理球杆并按照规则帮助球员的人。
  当一个球童受雇于一个以上球员时,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的场合,该球童始终被视为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携带品也被视为是该球员的携带品,除非该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员的特定指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该球童被视为是指示他采取行动的球员的球童。

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采取站位前后在球场上可见的任何暂时性积水,但水障碍区内的水不是临时积水,雪和自然冰根据球员的选择可以是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当球位于临时积水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该球为位于临时积水中的球。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负责竞赛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则委员会负责球场事宜。

比赛者(Competitor)
  “比赛者”是指比杆赛中的球员。“同伴比赛者”是指与比赛者同组打球的任何球员,两者并非互为伙伴。
  在二对二比杆赛和四球比杆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比赛者”和“同伴比赛者”的用语中包括其伙伴。

球场(Course)
  “球场”是指允许在其中打球的全部区域(见规则33-2)。

携带品(Equipment)
  “携带品”是指球员或为球员使用、穿着或携带的所有物品,但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标示应抛球区域范围的小物品如硬币或球座等除外。携带品中包括机动或非机动高尔夫球车。如果该球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球员共用,在发生与球有关的问题时,该球车及车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视为球的所有者的携带品,但若另一共用球车的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视为是正在移动球车之球员的携带品。
  注:当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处成为使用中球时,该球是携带品。

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比赛者(Competitor)”。

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可移动的直的标志物,上面可附有或没有旗布或其它物品,旗杆用来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其位置。其横断面应为圆形。

观察球童(Forecaddie)
  “观察球童”是受雇于委员会在打球中为球员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员,他是局外者。

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作为整修地而被标示的球场的任何部分,它包括虽未经标示但需移走的堆积物和球场管理人员所做之坑穴。
  位于整修地内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树或其它生长物均为该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标示整修地的立桩或线属于整修地内。上述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触及整修地时,该球为位于整修地中的球。
  注1:被弃置在球场内而不准备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体不是整修地,除非它们被标示为整修地。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整修地内或被标示为整修地的环境敏感区内打球。

障碍区(Hazards)
  “障碍区”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碍区。

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径应为4.25英寸(108毫米),深度至少为4英寸(100毫米)。除非土质情况不允许,否则衬筒至少要沉入球洞区表面以下1英寸(25毫米),衬筒的外径不得超过4.25英寸(108毫米)。

球进洞(Holed)
  当球静止在球洞内,整体都在球洞边缘水平面以下时即为“球进洞”。

优先击球权(Honour)
  首先从发球区打球的球员谓之有“优先击球权”。

侧面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区”是指水障碍区或其一部分,而根据地形无法按照规则26-1b在该水障碍区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为无法在其后方抛球的水域。
  水障碍区中要被作为侧面水障碍区打球的部分应被特别标定。当球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区时,该球为位于侧面水障碍区中的球。
  注1:侧面水障碍区应以红色立桩或线标示。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侧面水障碍区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打球。
  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区标示为水障碍区。

打球线(Line of Play)
  “打球线”是指球员期望击球之后球运动的方向,再加上向预想方向的两侧适当扩展的距离。打球线从地面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过球洞。

推击线(Line of Putt)
  “推击线”是指球员在球洞区上进行击球之后期望球的运动路线,除去规则16-1e中提到的场合,推击线包括向期望的路线两侧适当扩展的距离。推击线不越过球洞。

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碍物”是指自然物体,如石块、树叶、树枝、树杈及其类似物,动物的粪便、蠕虫和昆虫及它们的遗弃物或堆积物等,它们不是固定的或生长着的,没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没有附着在球上。
  仅限于在球洞区上,沙和松散的泥土可以视为散置障碍物。
  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员的意见视为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
  人工冰是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遗失球(Lost Ball)
  符合下列情况的球为“遗失球”:
  a.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或
  b. 球员并未寻找初始球,而依照规则使另一球成为使用中球时;或
  c.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对暂定球进行了击球时,此后暂定球即成为使用中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记分员(Marker)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在比杆赛中记录比赛者分数的人员。他可以是同伴比赛者。他不是裁判员。

比赛(Matches)
  见“一方和比赛(Sides and Matches)”。

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如果一个球离开原来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点,则该球被视为“移动”了。

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况(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位于球场上的,最接近球的停点,且较球原来的停点不更靠近球洞,如果球被置于该处后不再存在上述的妨碍。
  注:球员应以他下一次击球时希望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和击球的挥杆动作来确定自己的补救最近点。

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帮助裁判员判定事实问题,并向其报告违反规则情况的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 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 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和
  c. 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如此标定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立桩或栅栏以外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
  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赛中与比赛无关者,在比杆赛中不属于比赛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员、记分员、观察员及观察球童。风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伙伴(Partner)
  “伙伴”是指与另一球员互为一方的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球员”一词中包括其伙伴。

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界外时按照规则27-2所打的球。

球洞区(Putting Green)
  “球洞区”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专为推击而特别整备的或委员会为此限定的全部区域。当球的任何部分触及球洞区时即成为球洞区上的球。

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与球员同行以判定事实问题并执行规则的人员。他应对自己观察到的或接到报告的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变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因局外者变向或停止”是指运动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变方向或停止(见规则19-1)。

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 高尔夫球规则;
  b. 委员会依照规则33-8a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当地规则;以及
  c. 附属规则II和III中关于球和球杆的规格。

一方和比赛(Side and Matches)
  一方:一个球员,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为伙伴的球员。
  个人赛:一个人对抗另一人的比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三球赛:三人互为对抗,各自打自己的球,每个球员同时进行两个分别的比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中分数较好者或三人中分数最好者的比赛。
  四球赛:二人中分数较好者对抗另二人中分数较好者的比赛。

站位(Stance)
  球员为准备击球而确定了双脚的位置即为做好了“站位”。

规定一轮(Stipulated Round)
  “规定一轮”是指除委员会另外认可时外,按正确的顺序打完球场上的各洞。委员会认可可以少于18洞的场合除外,规定一轮的洞数应为18洞。比洞赛中规定一轮的延长见规则2-3。

击球(Stroke)
  “击球”是指意在正确打球并使其移动而使球杆向前的运动,但是如果球员在球杆杆头触及球之前自发地停止下挥杆则他被视为没有击球。

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球洞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区通道”是指球场内除下列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和球洞区;和
  b.球场内的所有障碍区。

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水障碍区”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沟、地表排水沟或其它无覆盖水道(无论有水与否)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水域。
  水障碍区区域界线内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该水障碍区的一部分,水障碍区的界线垂直向上下延伸。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和线属于该水障碍区内。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区时,该球是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
  注1:水障碍区(非指侧面水障碍区)应以黄色立桩或线标示。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水障碍区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打球。

错球(Wrong Ball)
  “错球”是指除球员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a.使用中球;
  b.暂定球;或
  c.在比杆赛中按照规则3-3或规则20-7b打的第二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论允许替换与否实际上已替换了使用中球的球。

错误的球洞区(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的球洞区”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区以外的任何球洞区。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错误的球洞区包括球场上的练习球洞区和切击球洞区。

            第三章 打球规则

比赛

规则1 比赛

1-1.总则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对一个球经一次或连续击球将球打入洞内。

1-2.对球施加影响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
  (可移动妨碍物的取除-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注: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1-3.商议的违反规则
  球员不得商议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被判决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比赛者的资格。
  (比杆赛中商议的不按顺序打球-见规则10-2c。)

1-4.规则中未写明的问题
  如果出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予以裁决。


规则2 比洞赛

2-1.洞的胜者;胜负的表示方法
  比洞赛是以每洞决定胜负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以较少的杆数打完一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者为一洞的胜者。
  表示洞的胜负时采用以下术语:领先“几洞(holes up)”,“积分相等(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ie)”。


2-2.平分之洞
  双方都以相同的杆数打完一洞,则该洞平分。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杆即可平分时,如果该球员此后发生犯规需受处罚则该洞平分。

2-3.比赛的胜者
  比洞赛(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在规定一轮)中,领先洞数多于待打洞数的一方为胜者。
  在需要对平局决出胜负时,委员会可以将规定一轮延长数洞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2-4.免除下一次击球,一洞或整个比赛认输
  当对手的球按照规则16-2处于静止或被认为静止时,球员可以承认对手下一次击球能够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用球杆或其它方式移开。
  在一洞或整个比赛结束前的任何时间,球员都可以在该洞或该比赛中认输。
  免除下一次击球、在一洞或整个比赛中认输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消。

2-5.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发生疑问或争议,而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在适当的时间内没有到场时,有关球员应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若有任何必须由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时,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赛的最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均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或提出申诉的球员被对手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在任何情况下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以后的任何申诉均无效,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洞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规则3 比杆赛

3-1.胜者
  以最少的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3-2.不履行击球入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 处置程序
  仅限于比杆赛中,当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中对自己的权利或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打第二球而不受罚。当出现引起疑义的情况后,比赛者应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依照本规则进行处置的决定,并声明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
  除非两个球的分数相同,否则,比赛者应在提交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 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如果规则允许比赛者事先选择的处置程序,则被选定的球的分数为该洞的分数。
  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依本规则处置的决定或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对涉及到的球采取的处置程序为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初始球的分数作为该洞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在规则允许该球所采用的处置程序的情况下,则采用首先被打的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打第二球,按照规则裁定单独因打该球而施与的罚杆不予计算,随后以该球进行的击球次数也不予计算。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球员的权利时,他将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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